(2015)开民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程传海与魏守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传海,魏守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065号原告程传海。委托代理人宋洪岩,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伦,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守义,系潍坊高新区鸿福房产中介咨询中心经营者。委托代理人李作军,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传海与被告魏守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我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传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诉讼保全费3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素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