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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民初字第4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捷奥比电动车有限公司与邱述宇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4004号原告捷奥比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陆丰东路10号。资产管理人王曙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伟雄,江苏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亚兰,江苏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述宇。原告捷奥比电动车有限公司与被告邱述宇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捷奥比电动车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捷奥比电动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捷奥比电动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晓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晓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