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一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马传栋与王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传栋,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一字第776号申请人马传栋,胜利油田滨南采油厂采油一矿101队职工。被执行人王峰,胜利油田滨南采油厂采油一矿101队职工。本院在执行马传栋与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滨民三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兆庆审判员 杜晓峰审判员 王光耀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秀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