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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初字第84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尚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施鹏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8444号原告成都尚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双流县。法定代表人夏航行,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林青,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卿小娟,公司员工。被告施鹏飞,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尚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施鹏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尚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尚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尚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尚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建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 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