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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21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绍兴德骏纺织品有限公司与上海赞宸进出口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2199号原告绍兴德骏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法定代表人冯晓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希德,女。被告上海赞宸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德骏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赞宸进出口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德骏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蒯滕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