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执字第36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高建榜抢劫罪,高建榜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建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3638号罪犯高建榜。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5日作出作出了(2007)南刑初字第495号刑事判决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建榜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40000元。同案犯提出上诉,2008年3月11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二中刑终字第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以(2011)一中刑执字第182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院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611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7月23日起至2025年2月22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5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高建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建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三次。本院认为,罪犯高建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建榜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7年7月23日起至2024年4月22日止),并处罚金4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张福宏审判员 齐万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军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