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发执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建华与鹏辉机械制造大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发执字第00045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华,居民。委托代理人朱峰,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鹏辉机械制造大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泵阀产业园新和路66号。法定代表人彭晋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建华与被执行人鹏辉机械制造大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的(2015)大发商初字第00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大发民初字第00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强审 判 员 刘 锋代理审判员 吴 守 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夏晓琪(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