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彭民二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衡水市开发区宏桥建筑机械租赁站与冀州市西王镇大塘社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市开发区宏桥建筑机械租赁站,冀州市西王镇大塘社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彭民二初字第297号原告:衡水市开发区宏桥建筑机械租赁站。经营者:王洪桥。系该租赁站业主。委托代理人:王建英。被告:冀州市西王镇大塘社区。负责人:李中波,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牛荣奎,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市开发区宏桥建筑机械租赁站与被告冀州市西王镇大塘社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水市开发区宏桥建筑机械租赁站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本案起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市开发区宏桥建筑机械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元减半收取268元,由原告衡水市开发区宏桥建筑机械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游祥祯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