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49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江守钰与江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守钰,江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4952号原告江守钰。被告江帅,约34岁。原告江守钰诉被告江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4月14日,被告江帅向原告借款85000元,并约定2014年5月14日还款。但时至今日,经多次催告至今未还。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85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理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直接送达,经向原告释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详细情况,故应视为被告不明确。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守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全部退还原告江守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兰梦梦人民陪审员 张朝阳人民陪审员 李乃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姜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