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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执字第37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陈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刚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3707号罪犯陈刚。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30日作出(2001)二中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刚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9日作出(2001)高刑复字第13号刑事裁定,核准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二中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1日作出(2003)津高刑一执字第11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7日作出(2006)津高刑一执字第4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06年3月7日起至2025年3月6日止。本院以(2010)一中刑执字第64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524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37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06年3月7日起至2021年8月6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5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二次;获监狱表扬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陈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6年3月7日起至2020年9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审 判 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