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苏民初字第16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黄梓泰与被告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梓泰,雷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郴苏民初字第1643号原告黄梓泰。委托代理人唐克勤,湖南五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艳,郴州市苏仙区飞虹路5号。原告黄梓泰与被告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梓泰的委托代理人唐克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雷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梓泰诉称,他与被告雷艳系多年的朋友,2015年7月初,被告几次找到他,恳请他借一笔资金以应付生意上的急需。2015年7月13日,他通过银行转账借给被告3800000元,被告向他出具了借条。同时承诺在借款后五天左右会归还。到期,被告失约,并拒接听他的电话。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80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黄梓泰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拟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借条复印件;3、原告转账750万元的转账单。拟证明实际上原告与另外一个人两个人一起以原告名义借给被告750万元,其中原告本人借了380万元,另一合伙人借出370万元,其自愿放弃民事诉讼。被告雷艳未向本院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审理予以采信。经审理,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是:2015年7月13日,原告黄梓泰与他人以银行转账方式借给被告雷艳7500000元,其中原告黄梓泰出借人民币3800000元。同日,被告雷艳向原告黄梓泰出具了借条,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如果以借贷关系掩盖诈骗的犯罪事实,则依法要受到刑事处罚。本案审理中,建议原告以被告涉嫌诈骗犯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原告坚持民事诉讼。其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雷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梓泰借款人民币3800000元本案受理费37200元,由被告雷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贤技代理审判员 李义斌人民陪审员 胡贵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廖井娟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