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13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岳花与张亚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花,张亚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1368号原告岳花,女,194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黄楝树办事处人民商场楼上1单元7号。身份证号:410403194003151548。被告张亚峰,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平顶山市卫东区黄楝树办事处人民商场楼上1单元7号。身份证号:410403197701031571。本院在审理原告岳花诉被告张亚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岳花负担。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淑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