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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字第39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与郝凤森、王海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郝凤森,王海旺,王春山,王建国,王建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3947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住所地:寿光市城区广场街****号。法定代表人江文胜,行长。被执行人:郝凤森。被执行人:王海旺。被执行人:王春山。被执行人:王建国。被执行人:王建良。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郝凤森、王春山、王海旺、王建国、王建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5)寿商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郝凤森、王春山、王海旺、王建国、王建良在银行的存款78915.79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伟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