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商终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包头市煜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准格尔旗光裕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包头市煜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殷宏亮,准格尔旗光裕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商终字第001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包头市煜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法定代表人殷宏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嘉浦,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殷宏亮,现住内蒙古包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准格尔旗光裕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法定代表人杨传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文军,内蒙古永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包头市煜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煜宏公司)、殷宏亮与被上诉人准格尔旗光裕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裕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5日作出(2014)准民初字第3042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煜宏公司、殷宏亮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煜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嘉浦,上诉人殷宏亮,被上诉人光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文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14)准民初字第304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准格尔旗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29,800元,退还上诉人包头市煜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殷宏亮。审 判 长 魏敬乾代理审判员 蔺晓艳代理审判员 赵 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包强强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