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富执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执字第00086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被执行人吴某某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2014)富民初字第0047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吴某某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于2015年6月16日向富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25896元及自2011年8月19日起至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16日以(2015)富委执字第00006号委托执行函委托志丹县人民法院执行该案。志丹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四查”,回复我院称被执行人吴某某现下落不明,无法找到人,查询到被执行人吴某某名下登记有陕JL91**美亚牌小型汽车一辆,但在2013年后未再年审且无下落。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吴某某名下登记有志丹县丰盛大酒店,但该酒店在2013年后未再核证年检。我院于2015年7月13日向富县公安局提交了对被执行人吴某某实施网上布控申请,但至今未有结果。鉴于该案执行期限临近届满,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的规定: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004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吴某某的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凤贵审判员  王树理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秀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