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民初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杜昌青与张西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昌青,张西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1377号原告:杜昌青,男,汉族,居民。被告:张西银,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昌青诉被告张西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财产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西银名下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其等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杜昌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西银名下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其等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以聪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怀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