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民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石建功与张慧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建功,张慧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应民初字第1075号原告石建功,男,196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应县义井乡范店村人,现住应县城内。被告张慧琪,男,成年,汉族,应县人,系三环路金大地种业门市老板。原告石建功诉被告张慧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定于2015年10月30日下午15时在应县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但原告石建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在指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4元,由原告石建功负担。审判员 曹安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琼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