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韩荣德与韩广勇、张宝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荣德,韩广勇,张宝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282号原告韩荣德。被告韩广勇。被告张宝恩。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荣德与被告韩广勇、被告张宝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韩荣德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韩广勇、被告张宝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荣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广勇、被告张宝恩的起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荣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元,由原告韩荣德承担。审判员 王金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 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