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思法执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曾兴平与云南银鸿圣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云南超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兴平,云南银鸿圣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云南超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法执字第422号申请执行人曾兴平,男,汉族,1972年11月16日生,小学文化,个体户,现住普洱市思茅区。被执行人云南银鸿圣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云南超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31227153。住所地:昆明市北京路花园13幢5-1号。法定代表人蒋煜明,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3月7日作出的(2013)思民初字第11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兴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云南银鸿圣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被执行人云南银鸿圣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曾兴平材料款264391.00元,负担诉讼费5270.00元,执行费3945.00元,合计:273606.00元。但被执行人云南银鸿圣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云南银鸿圣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普洱海诚投资有限公司有工程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云南银鸿圣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普洱海诚投资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73606.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胥迎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