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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55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冯金山与王兵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556-1号申请执行人冯金山,男,汉族,1969年7月23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王兵,男,汉族,1980年4月24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申请执行人冯金山申请执行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的(2015)灵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兵下落不明,亦未查询到其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灵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自建代理审判员  柏晓斌代理审判员  王亮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XX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