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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75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瞿荣华与潘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荣华,潘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7556号原告瞿荣华,男,1977年3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潘晖,男,1992年11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刘顺祺,上海市世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瞿荣华与被告潘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潘晖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潘晖已长期离开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杨南路XXX弄XXX号XXX室,经常居住地在江西省九江市,本案应由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法院管辖,故要求本案移送至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潘晖主张其经常居住地在江西省九江市,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潘晖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潘晖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潘晖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宇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