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民初字第28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福建宏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红星美凯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宏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红星美凯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2868号原告福建宏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陈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安然、毛艳芳,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红星美凯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刘其财。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宏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红星美凯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宏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81元,撤诉减半收取11,790.50元,由福建宏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清云人民陪审员 冯文龙人民陪审员 张 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建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