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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民初字第018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王邦俊、郭新兰等与杨小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邦俊,郭新兰,王瑞卿,杨小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民初字第01841号原告王邦俊,居民。原告郭新兰,居民。原告王瑞卿,居民。委托代理人朱玉建,江苏西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小路,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邦俊、郭新兰、王瑞卿与被告杨小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邦俊、郭新兰、王瑞卿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小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邦俊、郭新兰、王瑞卿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邦俊、郭新兰、王瑞卿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邦俊、郭新兰、王瑞卿自行负担。审判员  朱卫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