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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执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许世龙与崔泽武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世龙,崔泽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1851号申请执行人许世龙,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崔泽武,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巩民初字第36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崔泽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崔泽武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崔泽武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崔泽武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五十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化冰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