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商初字第28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舒永丽与杜子兰、胡树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永丽,杜子兰,胡树清,永康市园林剪刀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2881号原告:舒永丽。委托代理人:XX安,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子兰。被告:胡树清。被告:永康市园林剪刀厂。法定代表人:杜子兰。本院审理原告舒永丽与被告杜子兰、胡树清、永康市园林剪刀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舒永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原告舒永丽负担。审 判 员 朱永革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吕成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