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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商初字第28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舒永丽与杜子兰、胡树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永丽,杜子兰,胡树清,永康市园林剪刀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2881号原告:舒永丽。委托代理人:XX安,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子兰。被告:胡树清。被告:永康市园林剪刀厂。法定代表人:杜子兰。本院审理原告舒永丽与被告杜子兰、胡树清、永康市园林剪刀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舒永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原告舒永丽负担。审 判 员 朱永革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吕成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