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刑立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炳刚
案由
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刑立终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宋炳刚。上诉人宋炳刚不服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15)诸立刑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宋炳刚上诉称:宋丙新将其存放的小麦据为己有、将其交通事故赔偿金据为己有,请求依法追究宋丙新侵占罪的刑事责任。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提起的刑事自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指控宋丙新犯侵占罪所依据的事实,正在本次起诉之前上诉人以原告身份提起民事诉讼并经审理结案,上诉人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并未提出刑事自诉主张,现再次起诉要求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不应再予受理。原审法院裁定对宋炳刚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序滨审判员 王 峰审判员 张锡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孟环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