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甬民二终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余河平与浙江舜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舜泉置业有限公司,余河平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民二终字第6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舜泉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杰锋。委托代理人:窦鹤年,浙江鑫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学峰,浙江鑫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河平,自由职业。上诉人浙江舜泉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余河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5)甬余民初字第2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浙江舜泉置业有限公司又于2015年10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舜泉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舜泉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17元,减半收取408.5元,由上诉人浙江舜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永森审 判 员 朱亚君审 判 员 赵保法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桂红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