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执裁字第008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志国、陈金华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00828号申请人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姜涛,局长。被执行人李志国。被执行人陈金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李志国、陈金华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因执行主体存在错误,故申请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4)105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艳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