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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民特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夏彩虹与夏佩忠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彩虹,夏佩忠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特字第13号申请人:夏彩虹,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申请人:夏佩忠,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夏彩虹与被申请人夏佩忠宣告公民失踪一案中,申请人夏彩虹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夏彩虹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 判 员  赵惠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伊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