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民特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夏彩虹与夏佩忠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彩虹,夏佩忠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特字第13号申请人:夏彩虹,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申请人:夏佩忠,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夏彩虹与被申请人夏佩忠宣告公民失踪一案中,申请人夏彩虹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夏彩虹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 判 员 赵惠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伊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