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执字第006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志敏与达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敏,达世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执字第00615号申请人王志敏。被执行人达世明。申请人王志敏与被执行人达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眉民初字第006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清偿申请人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自1998年5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已清偿利息5800元应从利息总额中扣减)。受理费395.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51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双方达成协议如下:由被执行人达世明偿还申请人王志敏20000元和利息及受理费395.50元。给付期限为2015年10月28日给付2000元,下余款于2016年10月底前付清。现被执行人达世明已按协议交清2000元,申请人也已领取。对下余款,如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执字第006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有会审判员 王宏让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喻永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