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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孝商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徐文化与黄一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化,黄一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东孝商初字第275号原告:徐文化。被告:黄一天。原告徐文化诉被告黄一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文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一天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文化诉称,2014年1月23日,被告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6000元,被告借款后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该借款期至2015年1月23日,利息按月息0.8%计算。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可被告要么推诿拖延要么避而不见,至今被告未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黄一天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元并支付利息816元(利息已按月息0.8%自2014年1月23日计算至2015年6月23日,以后利息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徐文化向本院提交了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元的事实。被告黄一天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核,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的举证、当庭陈述和本院对证据的认证情况,本院对本案的基本事实作如下认定:被告黄一天于2014年1月23日向原告徐文化借款人民币60000元,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黄一天取得原告徐文化提供的6000元借款后应当按期归还,被告未按约归还的行为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黄一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徐文化借款人民币6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0.8%自2014年1月23日起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一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俊慧代理审判员  张雪敏人民陪审员  刘权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庄如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