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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4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万某某离婚纠纷民一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4412号原告李某,女。被告万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秦 菘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亚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