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张金田、姚守凤等与张新亮等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田,姚守凤,张新亮,张丽华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254号原告张金田,男,194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原告姚守凤,女,195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介余,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新亮,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张丽华,女,1982年2月4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原告张金田、姚守凤与被告张新亮、张丽华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金田、姚守凤及其委托代理人林介余、被告张新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丽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金田、姚守凤诉称,被告张新亮系张金田和姚守凤的婚生儿子,原告夫妇于2008年购得位于珠海市香××区××单元××房房屋一套,并于2009年将户口从河南郸城县南丰镇张楼行政村迁至珠海前山。2013年1月13日被告张新亮、张丽华以结婚组成家庭、婚后孝顺照顾原告为由,要求原告分别向两被告各赠与上述房产所有权的25%份额。被告张丽华同时在原告张金田及案外人曾林发面前出具承诺书给原告,承诺张新亮和张丽华两人有责任和义务赡养张新亮父母并和睦相处,不虐待老人,不准赶两位老人走等。基于此,原告分别向两被告各赠与珠海市香××区××单元××房房产所有权25%的份额,两被告也于2013年2月2日登记结婚。但两被告不遵守诺言,于2014年10月31日离婚,被告张新亮经常谩骂殴打原告,给原告造成极大的伤害。现原告因年老多病,身患残疾,无其他生活来源,生活极度贫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撤销对被告张新亮、被告张丽华分别赠与珠海市香××区××单元××房各25%产权的协议;2.被告张新亮、被告张丽华分别返还珠海市香××区××单元××房25%产权给原告;3.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张金田、姚守凤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张金田身份证及残疾人证、姚守凤身份证、户口簿;2、张新亮、张丽华身份证、通行证;3、承诺书;4、房产证;5、结婚证;6、离婚协议书、离婚证。被告张新亮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无异议,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张新亮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被告张丽华没有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新亮系张金田和姚守凤的婚生儿子。2013年1月13日,在案外人曾林发的见证下,原告张金田与被告张丽华共同签署承诺书,内容为:“本人张丽华与张新亮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如果我本人单方提出离婚,属男方的财产我本人不要;如果男方提出离婚,将把兰埔路2号金钟花园17栋2单元202房面积85.23平方米的房产夫妻各占百分之五十。张新亮和张丽华两人有责任和义务赡养张新亮的两位父母,要和两位老人和睦相处,不能虐待两位老人,不准赶两位老人走。”2013年2月8日,张丽华和张新亮登记结婚。2013年,张金田、姚守凤将其共有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前山兰埔路2号(即金钟花园)17栋2单元202房的房产各25%的份额分别赠与张新亮及张丽华,并于2014年1月21日办理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2014年10月31日,张新亮与张丽华协议离婚,并在珠海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原告张金田、姚守凤在庭审中称其主张赠与的理由为两被告违反赠与承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被告张新亮在庭审中称其与原告张金田、姚守凤相处尚可,比较和睦,并没有虐待两原告的情形。以上事实,有户口簿、承诺书、房产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张丽华系香港居民,本案为涉港赠与合同纠纷,应参照适用我国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别规定。因本案赠与合同标的物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位于××珠海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关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规定,对于赠与合同的法律适用应当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因此我国内地与本案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实体法作为判断双方赠与合同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本案中,原告张金田、姚守凤将其共有的涉案房产各25%的份额分别赠与给被告张新亮、张丽华,并已于2014年1月21日办理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该赠与成立并生效。原告张金田、姚守凤应自觉履行赠与的约定,非经法定事由不得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张金田、姚守凤主张撤销赠与的理由有二:其一,被告张新亮经常谩骂殴打原告,不履行抚养义务,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且被告张新亮对该项主张不予认可,故该理由不成立;其二,被告张新亮、张丽华未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从承诺书的内容来看,一是张丽华与张新亮承诺登记结婚,双方已于2013年2月8日登记结婚;二是张丽华承诺若其本人单方提出离婚,则放弃属男方的财产,本案中,张新亮与张丽华属协议离婚,原告张新亮、张丽华未举证证明该离婚系张丽华单方提出;三是张新亮、张丽华履行抚养义务的承诺,原告张金田、姚守凤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两被告未履行抚养义务,故对于该项理由,本院亦不予认可。原告诉请撤销赠与,缺乏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金田、姚守凤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968元,由原告张金田、姚守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张金田、姚守凤、被告张新亮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张丽华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邝 鹂人民陪审员 田家刚人民陪审员 杨竹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天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