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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世富与欧书明、青岛建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欧书明,张世富,青岛建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9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欧书明。委托代理人杜超,山东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世富。委托代理人袁学奇,山东金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青岛建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仕富,职务总经理。上诉人欧书明因与被上诉人张世富,原审被告青岛建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商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受理。本案受理后,由审判员王立春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卞冬冬担任本案主审,与审判员逄明福共同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欧书明在2015年10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欧书明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欧书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974元,减半收取2987元,由上诉人欧书明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立春审 判 员  逄明福代理审判员  卞冬冬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显东书 记 员  王志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