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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边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卓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盐边刑初字第149号公诉机关盐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卓某某,男,汉族,1983年4月26日出生,初中文化,城镇居民,户籍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20日被盐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盐边县看守所。盐边县人民检察院以攀盐检公诉刑诉(2015)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卓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盐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以来,被告人卓某某以零星贩卖毒品的方式,多次将毒品贩卖给王某某、龚某某等人,并从中获利。2015年6月19日,被告人卓某某在盐边县新九高速路口收费站被民警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毒品冰毒疑似物一包,净重0.2克。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在卓某某身上查获的毒品冰毒疑似物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6月20日,盐边县公安局新九派出所民警在新九高速路口设卡检查时,将携带有毒品的卓某某当场查获,同日立案侦查。2.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卓某某案发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无犯罪前科。3.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6月19日18时许,卓某某驾驶川DT16**出租车行至新九高速路口收费站时,被盐边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并从其身上查获毒品冰毒疑似物一袋。4.情况说明;证实:案卷笔录中的“小毅”书名为卓某某;“王某乙”、“小王某丙”书名均为王某某;“二娃”书名均为胡某某。5.被告人卓某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6月19日下午16点左右,其按照王某某的要求从东区密地桥民建附近买300元的冰毒送到盐边县新九乡,王某某另再付100元的车费一共是400元给其。其中的200元王某某先通过一个名为“赵某某”的卡号打给其,另外200元毒品送到后再付。卓某某送冰毒行至盐边县新九乡高速路出口处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只是帮王某某代购了这唯一一次冰毒,并且没有从中获利,只是说好王某某付100元车费。6.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总共在这个叫“小毅”的人那里购买过两次毒品冰毒。第一次是2015年5月底,当时买了520元的毒品;第二次是2015年6月17日晚上21点过,买了300元的;第三次是2015年6月19日,买了300元毒品,讲好由卓某某送,再给他100元油钱。其还向卡号是xxxxxxxxxxxxxxxxxxx,户名是赵某某的银行卡打了200钱过去,但是后面没有拿到毒品。(2)证人龚某某的证言;2014年的6、7月份,第一次联系卓某某,购买了100元钱的冰毒,之后曾多次向卓某某购买毒品,每次卓某某都会向其要车费,其有钱的时候,就会再给他10、20元钱,具体购买过几次记不清了。(3)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坐在卓某某车上,看到卓某某在新九高速公路路口被设卡的警察查获了。7.辨认笔录、辨认情况说明;证实:王某某、龚某某辨认出卓某某系卖冰毒给他们的人;卓某某辨认出王某某、龚某某系从其处购冰毒买的人。8.查获笔录、查获照片;称量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及鉴定机构人员资质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从卓某某随身携带物品中查获毒品冰毒疑似物一袋,经称量毛重0.38克,净重0.2克,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检材中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鉴定结果已通知卓某某。2015年6月19日,公安机关对冰毒、银行卡、捷达出租车予以扣押。2015年6月23日,将捷达车已返还所有人黄某某。9.卓某某、龚某某、李某某(实际是王某某在使用)通话记录、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5、6两个月,卓某某和龚某某通话三、四十次;和王某某在6月16日、18日、19日通话(王某某使用手机号开户信息为李某某)。与龚某某、王某某证实给卓某某打电话买冰毒证言相互印证。10.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赵某某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农行卡上2015年6月19日转账收入200元人民币,并于当日取出。与王某某、卓某某证实打冰毒款项事实相互印证。11.检测报告;证实:卓某某、王某某、龚某某尿液样本现场检测为阳性,即卓某某、王某某、龚某某均为吸毒人员。12.拘留证、逮捕证、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证实:对卓某某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13.视频资料2盘;证实: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卓某某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14.盐边县公安局新九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卓某某与王某某电话短信内容截图、卓某某与龚某某电话短信内容截图;证实:2015年6月19日王某某给卓某某发过卡号是xxxxxxxxxxxxxxxxxxx,户名是赵某某的银行卡,与被告人卓某某供述、王某某陈述中王某某在当天向其卖过毒品相印证。2015年6月,龚某某曾多次向卓某某购买过毒品,与龚某某证言中其多次在卓某某处购买毒品相印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卓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卓某某对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及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辩解称其只有2015年6月19日被盐边县公安局抓获那次为王某某代购了毒品,只收了王某某100元油钱,没有从中获利,其没有贩卖过毒品给王某某、龚某某。被告人卓某某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庭审,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的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证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本院对公诉机关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采纳。根据本案证据的认定,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以来,被告人卓某某为筹集毒资以贩养吸,在他人处购买毒品后,在盐边县新九乡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某某一次,在攀枝花市东区瓜子坪以每包100或20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龚某某多次。2015年6月19日,盐边县新九乡吸毒人员王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卓某某购买冰毒,并谈好价格为300元一袋,并通过转账的方式预付毒资200元给被告人卓某某。当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卓某某在攀枝花市东区密地桥附近以30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一袋,驾驶出租车携带购买的冰毒从攀枝花市金江高速公路驶往盐边县新九乡,准备将冰毒送给王某乙。当车行至新九乡高速路口收费站时,被盐边县公安局设卡检查民警查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冰毒疑似物一包,经称量,被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净重0.2克。被告人卓某某即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在被告人卓某某身上查获的毒品冰毒疑似物样本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另查明,2015年6月19日,盐边县公安局在被告人卓某某处扣押冰毒疑似物一袋、农行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卡一张及川DTxx**绿色捷达出租车一辆。2015年6月23日,将绿色捷达出租车发还给所有人黄某某。本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为从中牟利以贩养吸,明知是毒品冰毒而多次向王某某、龚某某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卓某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卓某某只为王某某代购过一次毒品并没有获利,没有向龚某某贩卖过毒品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龚某某通话记录清单、被告人卓某某与龚某某的短信截图、龚某某的证言中龚某某多次在被告人卓某某处购买毒品的事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证明被告人卓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给龚某某。贩卖毒品获利不仅指毒品买卖上的差价,收取油费等其他形式亦是非法利益,被告人卓某某的辩解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卓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即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坦白。鉴于被告人卓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本院对其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卓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卓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6月20日起至2018年9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罗德梁审 判 员  沈 馨人民陪审员  黄尔才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谭 隆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