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州民初字第40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杨开泉与叶章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开泉,叶章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4003号原告杨开泉,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叶章义,男,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开泉诉被告叶章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开泉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开泉申请撤回对被告叶章义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开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开泉负担。审判员 阳友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陈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