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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州民初字第40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杨开泉与叶章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开泉,叶章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4003号原告杨开泉,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叶章义,男,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开泉诉被告叶章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开泉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开泉申请撤回对被告叶章义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开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开泉负担。审判员  阳友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陈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