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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扬民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诸德与吴士增、徐锡珍管辖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扬民初字第598号原告诸德。被告吴士增。被告徐锡珍。本院在审理原告诸德与被告吴士增、徐锡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原告诸德的户籍地在无锡市锡山区,根据合同中由诸德户籍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故本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代理审判员 赵 冬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嘉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