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六刑执字第08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马文忠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文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兵六刑执字第0874号罪犯马文忠,男,1987年1月15日生于宁夏西吉县,回族,小学文化,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监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8日作出(2007)五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文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0元。刑期自2006年2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止。本院于2011年4月20日裁定减刑十一个月;于2013年9月22日裁定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第六师五家渠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马文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二个月。执行机关提交了《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综合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表》等证据材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六师分院同意执行机关的报减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文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优异。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4年综合累积分名列五家渠监狱危安犯大队28名罪犯第16名。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文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虽有一定悔改表现,但不符合减刑条件,故不予减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文忠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世平审判员 甄红星审判员 衡玉柱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颜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