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行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袁翠华与泗县房地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翠华,泗县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泗行初字第00057号原告:袁翠华,女,1957年08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张辉,泗县瓦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泗县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泗县东关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韩修华,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敏,泗县房地产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宋化友,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袁翠华诉被告泗县房地产管理局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以被告已答应为其办理房屋登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袁翠华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袁翠华负担。审 判 长 房 强审 判 员 孙艳飞人民陪审员 周其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圣 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