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法执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郭宏生与兰春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宏生,兰春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396号申请执行人郭宏生,男,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一工区委。被执行人兰春石,男,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江县白山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宏生与被执行人兰春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郭宏生于2015年6月8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1040号民事调解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兰春石给付货款159501.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郭宏生与兰春石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兰春石于2015年10月30日给付郭宏生现金50000.00元,将兰春石的债务人陈兰巧抹帐给郭宏生67000.00元,(陈兰巧室郭宏生债权人),剩余案件款346044.00元,从2015年11月开始每月30日给付25000.00元至还清为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10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喜钧审判员 李国合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宿茂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