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辛民初字第17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石某甲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甲,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辛民初字第1743号原告:石某甲。委托代理人:张登华,辛集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某。原告石某甲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树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张登华、被告田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石某乙。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双方感情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今年8月14日争吵后,被告回娘家居住,8月22日将陪嫁物品拉走,经中人说和无果,没有和好余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的抚养权依法判决,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田某辩称,我同意离婚,婚生女儿石某乙由我抚养,原告负担抚养费因孩子不满二周,根据规定我应抚养孩子,原告按规定负担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石某乙,现随被告一起生活。原告称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双方感情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今年8月14日争吵后,被告回娘家居住,8月22日将陪嫁物品拉走,经中人说和无果,没有和好余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的抚养权依法判决,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同意离婚,要求婚生女儿石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负担抚养费,以上有开庭笔录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造成分居生活,原告要求离婚,双方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婚生女儿石某乙因不满二周,应由被告抚养,原告按规定负担孩子抚养费,双方都生活在城镇,每月应为24141÷12×25%=503元,原告石某甲告应每年支付一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石某甲与被告田某离婚。二、婚生女孩石某乙由被告田某抚养,原告石某甲每月给付被告田某孩子抚养费503元,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孩子18周岁止,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当年抚养费。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石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树立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