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保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张北忠与江忠明、江康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北忠,江忠明,江康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保字第00214号原告:张北忠,男,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告:江忠明,男,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告:江康康,男,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原告张北忠与被告江忠明、江康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北忠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忠明、江康康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两被告所有等价值财产),并提供其所有的皖H×××××号轿车予以担保。本院认为:张北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江忠明、江康康银行存款共计40万元(或查封两被告所有等价值财产);查封原告张北忠所有的皖H×××××号轿车。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毕治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许之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