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大冶执字第0060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石卫东与黄圣杰、大冶市圣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执字第00609-2号申请执行人石卫东。被执行人黄圣杰。被执行人大冶市圣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名忠,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石卫东与被执行人黄圣杰、大冶市圣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500000元,未结标的额5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大冶执字第006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