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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法民初字第030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黄登满与巫山县东红矿业有限公司、巫山县社会保险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登满,巫山县东红矿业有限公司,巫山县社会保险局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法民初字第03067号原告黄登满,男,1974年6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毛永俊(特别授权),巫山县骡坪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巫山县东红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三溪乡石印村七组,组织机构代码68623671-1。法定代表人叶启劲,董事长。第三人巫山县社会保险局,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广东中路272号,组织机构代码00866203-3。法定代表人刘大伟,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登满与被告巫山县东红矿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巫山县社会保险局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黄登满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登满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黄登满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登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登满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 菁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冬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