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商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临沂正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李学启、卢公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正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李学启,卢公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188号原告临沂正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湖北路青啤家园。法定代表人杨传梅。委托代理人XX,山东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学启。被告卢公玉。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正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学启、卢公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正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沂正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正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沂正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兆利审 判 员 包 楠人民陪审员 吕全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