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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商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临沂正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李学启、卢公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正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李学启,卢公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188号原告临沂正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湖北路青啤家园。法定代表人杨传梅。委托代理人XX,山东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学启。被告卢公玉。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正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学启、卢公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正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沂正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正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沂正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兆利审 判 员  包 楠人民陪审员  吕全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