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神执恢字第0017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伟新、白羽、白党伟、康兰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羽,李艳,白党伟,康兰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恢字第00174-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白羽,男,1983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李艳,女,1982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白党伟,男,1956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康兰先,女,1956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713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陕西省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艳、白羽、白党伟、康兰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艳、白羽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6月21日起月利率按8.7‰计���至2014年8月19日,从2014年8月20日起月利率按13.05%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400元及申请执行费11460元,被执行人白党伟、康兰先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白党伟、康兰先于借款时将二人共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麟州南路东侧检察院家属楼1幢2单元502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091202**)抵押于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李艳、白羽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白党伟、康兰先的抵押房产实现优先受偿权。本院依法委托陕西恒信拍卖有限公司予以三次公开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按第三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925513.8元接受流拍房产抵偿被执行人李艳、白羽欠其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125513.8元。被执行人李艳主动偿还申请执行人剩余借款利息35000元。本案的案件受理费6400元及执行费11460元由被执行人李艳、白羽、白党伟、康兰先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神民初字第071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