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4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廖某与马某离婚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4030-1号原告廖某,男,195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马某,女,1960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急需资金治病为由要求解除查封原告廖某在工商银行14×××72帐户资金,并提供了南平市第一医院的催款通知。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廖某因患××住院治疗,治疗费用较大,继续冻结原告银行存款不利于其继续治疗,原告廖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廖某在工商银行帐号为14×××72帐户资金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林永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洁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