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民初字第227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与杨X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杨X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22742号原告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北街53号,组织机构代码79210105-2。法定代表人尚涵,主任。委托代理人殷新丹,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X,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诉被告杨X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X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佘亚妮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芦 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