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破(预)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煜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煜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破(预)字第8号申请人: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毅。被申请人:宁波煜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炬明。本院于2015年7月7日预立案审查申请人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纶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宁波煜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成公司)破产清算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被申请人煜成公司送达相关材料,公告向其进行送达。煜成公司未在公告期满后的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本院查明:煜成公司成立于2011年8月18日,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天潭村,注册登记在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慈溪分局,注册资本5000万元。根据生效民事判决书,煜成公司尚欠新纶公司到期债权3580153.51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等,经法院强制执行后,新纶公司未受清偿。本院认为:申请人新纶公司对被申请人煜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经法院强制执行未受清偿,符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被申请人煜成公司住所地位于慈溪市周巷镇,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宁波煜成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徐文源代理审判员 马红伟代理审判员 靳春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潘玲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