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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28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绍兴县奢客纺织品有限公司与上海欧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欧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奢客纺织品有限公司,欧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民事裁��书(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2889号原告:绍兴县奢客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绍兴市绍兴县柯桥永利大厦1610室。法定代表人:袁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平,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欧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268号906室。被告:欧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ALL-WAYSFORWARDINGINT’L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新泽西州伊丽莎白县纽瓦克大道701号(701NEWARKAVENUE,ELIZABETH,NJ,U.S.A)。在本院审理原告绍兴县奢客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欧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被告欧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以本案诉讼请求将另行主张为由,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诉,且表示尚未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再交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因本案纠纷另行主张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和请求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奢客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欧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被告欧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钱 旭代理审判员  王寰瑾人民陪审员  李慧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陆 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